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5〕223号)精神,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调整为91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4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相关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