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置,优化行政区划与基层治理布局,根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撤销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事由
经全面核查,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存在管辖地域范围不清晰、常住人口规模未达到社区居委会设立标准、未纳入本县城乡建设与社区发展规划等问题,且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中无对应标准地址编码信息,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核心条件。为优化基层治理资源配置,提升服务管理效能,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撤销。
二、撤销依据与决定
(一)撤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订)第六条;
2.《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相关规定;
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批复》(镇府函〔2026〕41号);
4.《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撤销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案(送审稿)〉的会议纪要》(镇府专议〔2026〕22号)。
(二)撤销决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撤销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建制。
原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所有法定职责、权利与义务即时终止,其行政印章、工作标识、牌子等同步废止,不再具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三、后续工作安排
(一)人员分流安置
丁旗街道居委会党员、特殊人群按照户籍地划分至对应村(社区)进行管理;
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者人事、组织关系及工作交接,由丁旗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依法依规办理,确保人员平稳过渡、岗位无缝对接。
(二)居民服务管理衔接
原由丁旗街道居民委员会服务管理的居民,其社区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事务,按户籍所在地原则,由对应村(社区)居委会承接并持续提供服务。丁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公安、民政、人社、卫健、医保、教育等部门同步联动、优化流程,确保居民办事不受阻、服务标准不降低、工作衔接不断档。
(三)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
由丁旗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监督指导下,对原居委会集体资产、财务账目、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审计与清算,严格按规定处置、移交、划转,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四)信息系统更新备案
撤销工作完成后,丁旗街道办事处将结果书面报县民政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同步完成基层政权、行政区划、户籍地址、统计台账等信息系统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口径统一。
四、组织实施与咨询
本次撤销工作由丁旗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广大居民如对撤销事宜有疑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丁旗街道办事处咨询。
-咨询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851-36789323(核实后填写对外公开办公电话)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来源: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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