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养殖涉海
法律法规科普
依法用海 生态养殖
科普前言 /Introduction
海水养殖是我县沿海地区的重要产业,但在发展过程中,未批先占、超密度养殖、尾水直排、违规用药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也容易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强制执行。
为帮助广大养殖户和从业者依法用海、规范养殖,本文梳理了海水养殖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划出“红线”,明确“底线”。
01
海域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海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对非法占用海域行为设定了严格处罚: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海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缴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应缴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重点提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围海、填海或建设养殖设施,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被责令恢复原状。
02
海洋环境保护:养殖活动必须守住生态底线
1. 科学养殖,防止污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合理投饵、投肥,规范使用药物;养殖尾水须达标排放,集中连片养殖区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九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设定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2. 海南省地方规定更严格
依据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养殖活动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养殖废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渔业主管部门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明确:未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处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超标排放养殖废水,处应缴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向海域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日连续处罚。
03
养殖项目选址与建设:分区管控,环评先行
依据 《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明确“三区”管控:禁养区:不得新建,现有项目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严格控制种类、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非碳汇养殖项目;养殖区:须执行环评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养殖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水产养殖禁养区;水质不达标区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要求:配套建设养殖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海水养殖池塘须防渗处理;废水排放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原则上实行深海排放。
重点提示:养殖项目选址、环评、排污口设置均有严格规定,不可随意建设或排放。
04
特殊区域: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原住民保留少量生活必需的养殖。
05
违规后果:不仅是罚款,还可能关停、拆除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海水养殖中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责令退还海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最高可达应缴海域使用金的20倍);责令停业、关闭;强制拆除养殖设施;
按日连续处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许可不得排放。
06
结语
依法用海、生态养殖,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希望广大养殖企业和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严守生态红线,规范养殖行为,共同守护好我县宝贵的海洋资源。法律红线不可越,生态底线不可破。
来 源 /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生态环境
责 编 / 卢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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