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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图源:央视新闻



根据此前规定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

可现实中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

在违规使用


为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起草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

“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设施等

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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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四类事项

具体如下

↓↓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


4.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上述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


《征求意见稿》

对“生鲜灯”的约束

更详细、更明确

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为2026年5月7日


市民可通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官方网站提出意见

(点击“阅读原文”反馈意见)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卢泓瑜

审校:汪心质、任晓云、王顺富、陈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