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九师白杨市与塔城地区卫生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现将九师白杨市关于开展兵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按照同级互认和医疗安全原则,以不影响疾病诊疗,遵循疾病变化转归规律,恪守临床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医院与塔城地区人民医院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认可。本通知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影像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血液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二、互认内容
互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检验结果,包括:血细胞分析、尿液化学分析-仪器法、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影像学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CT、MRI等;医学超声检查,包括:心脏疾病检查、颈部血管检查(定性诊断)、肝胆胰脾肾脏器检查、前列腺疾病(前列腺增生)检查、妇产疾病检查、浅表脏器检查等共计372个项目(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互认条件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时限规定:
检验结果未经医学干预的时限要求如下:
1、尿液化学分析、临床生物化学检测:未经医学干预,12小时内互认;
2、临床免疫学、分子生物学:未经医学干预,1周之内互认;
3、临床微生物检测:未经医学干预,3天之内互认;
4、血细胞分析:未经医学干预,6小时之内互认;
5、检验结果在互认的基础上,应结合临床表现,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复查以动态监测。
(二)医学影像结果互认时限规定:
检查结果互认时限为30日,需提供或具备完整、清晰的文字报告及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三)医学超声结果互认时限规定:
1、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超声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超声检查资料。认可的外院超声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超声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外院医学超声检查资料,应向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说明原因。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一)医学检验结果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
5、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8、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及医疗纠纷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结果
1、因病情变化,影像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
2、影像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影像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4、影像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
6、患者或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的患者;
7、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影像检查项目;
8、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9、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三)医学超声检查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五、监督举报
第九师医院如有违反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定情形,可进行投诉举报。第九师白杨市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电话:0901-3384435(工作日接听)。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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