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服务类别

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

依据

申报材料与要求

经办职能部门

联系人

适用机构类型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金融统计类

金融统计业务

(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大数据平台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77号)

1.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等材料。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2.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并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在正式报数前30天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不少于3个月时长的上岗培训;

4.其他要求材料。

调查统计科

曹慧0996-2626349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支付结算类

开设账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1.账户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4.《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6.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7.盖有存款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支付结算科(营业室)

赵娟0996-2626369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等。

支付结算类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间接参与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3.《关于印发新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操作流程的通知》(乌银办〔2008〕17号)

1.报告: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扫描件;

3.银保监局出具开业批复;

4.新增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申报表;

5.由申报行用户在行名行号系统中提交申请。

支付结算科(营业室)

赵娟0996-2626369

银行业金融机构视自身需要选择接入或不接入。

支付结算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参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表;

2.新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表;

3.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其他要求材料。

支付结算科(营业室)

韩兵0996-2626376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

支付结算类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

1.新增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二级操作员申请表;

2.已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3.其他要求材料。

支付结算科(营业室)

韩兵0996-2626376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

金融科技类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1.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新增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制式表格;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制式表格)。

科技科

李敬0996-

2626386、

2626380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人民币管理类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做好第二代货币发行管理系统反假子系统接入运行的通知》(银货金〔2019〕42号)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通过自行开发、购买软件等方式,加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2.加入系统后,应向人民银行提交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接入机构代码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接入系统后,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假币收缴等业务信息。

货币金银科

许泽萍0996-2626512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人民币管理类

反假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319号)

新设机构开业前应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货币金银科

白鹏0996-2626526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人民币管理类

印章刻制和凭证印制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1号)

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第7号)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组织刻制假币章、全额戳记章、半额戳记章、兑换戳记章,并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备印模;

2.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制作《收缴(没收)假币专用封装袋》、《金融机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专用封装袋》;

3.新设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等业务凭证。

货币金银科

许泽萍0996-2626512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人民币管理类

存取现金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1. 如需在人民银行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提交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书;

2. 2.提供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开户申请书回执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4.提供开办行从事现金业务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材料;5.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6.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

7.现金清分场地、设备等满足工作需要,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货币金银科

许泽萍0996-2626512

适用所有在人民银行开户并在人民银行发行库直接提交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征信管理类

征信系统准入

1.《征信业管理条例》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

1.加入征信系统的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接入时间表、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能部门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要求材料。

征信管理科

刘怡婷0996-2626535

法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反洗钱类

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6.《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1.关于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的内设机构、反洗钱人员配置情况以及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内容;

2.关于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应制度文件,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内部审计与检查、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保密措施、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制度建设情况;

3.其他要求材料。

反洗钱科

陈红0996-2626591

全部金融机构。

反洗钱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主体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关于报送主体资格的说明,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中资法人银行、中资非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非法人行等)、是否为主报告机构(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

2.接入新疆城市金融网;

3.其他要求材料。

反洗钱科

杨涛0996-2626592

全部金融机构。

反洗钱类

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接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关于启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通知》

1.关于接入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说明,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同上)、拟申请的操作员数量、拟申请操作员的岗位职责以及申请事由;

2.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监管交互平台需先接入新疆城市金融网,非银2行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接入;

3.其他要求材料。

反洗钱科

张啸0996-2626590

全部金融机构。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综合管理类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首次批量申请接入电子政务平台,由该金融机构省级主管单位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提出接入申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无省级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提出接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使用责任书》;

2.《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批量接入申请表》;

3.金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数字证书申请表》。

材料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数字证书及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金融机构材料准备齐全后重新申请。

办公室、科技科

温瑞0996-2626319

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接入,其他金融机构可申请接入。

货币信贷类

利率监测与备案

(利率监测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78号)

1.新设机构必须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2.新设机构必须明确利率监测与报备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并于开业前向人民银行书面备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的信息;

3.为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机构必须提供加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系统的正式申请;

4.其他要求材料。

货币信贷管理科

马旭娟

0996-2626339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货币信贷类

存款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

1.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前,应该向人民银行报送本外币存款准备金内部管理制度,申请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申请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开业批复、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等;

2.新设银行业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存款准备金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3.其他要求材料。

货币信贷管理科

罗晶晶

0996-2626340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稳定类

存款保险业务管理

1.《存款保险条例》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

7.法人机构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

8.法人机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基本情况;

9.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

10.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

11.存款保险联系人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存款保险主管行领导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日常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

12.其他要求材料。

货币信贷管理科

郑惟

0996-2626337

中外资法人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稳定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乌银发〔2018〕95号)

1.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基本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办公地址、邮编、办公电话、分支机构数;

2.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联系人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负责部门、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联系人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3.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高管名单,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高管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常联系人(A、B角两名)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4.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股权结构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十大股东的股东名称、投资额、股权比例;

5.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责任部门、流程及内容,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6.其他要求材料。

货币信贷管理科

曾铁薇0996-2626335

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会计类

报送会计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之后若有变更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送达;

2.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均需报送,次年4月30日前送达;

3.重大会计改革事项: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以上资料要求做到资料种类齐全、装订整齐、印章齐全、清晰明了。

会计财务科

李春年0996-2626362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注册地不在巴州的非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除外)。

会计类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办发〔2007〕177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

7.《新疆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核定工作指引》(乌银办〔2020〕184号)

1.书面申请(行发文或公司发文形式):应载明申请事由、交存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会计科目范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2.《金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皆可);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皆可);

4.开业批复;

5.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

6.其他要求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至少1个月报送;之后若因会计科目变动需要申请调整核定范围的,须在会计科目发布或调整后一个月内通过行发文(或公司发文)提出调整申请,申请文件须在正文内简介科目发布或调整情况,并附会计全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新旧科目对照表、法人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名录。

会计财务科

李春年0996-2626362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

1.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3.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5.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报告;

6.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人,如有变动,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

办公室

曹瑛0996-2626321

有个人业务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个人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

(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21〕55号)

3.《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转发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的通知》(乌银保护〔2015〕7号)

4.《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乌银保护〔2015〕14号)

5.《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筹备组转发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乌银发〔2018〕171号)

6.《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乌银办〔2020〕111号)

1、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2、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3、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有个人业务的)以及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有个人业务的)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接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并报送投诉数据;

4、各银行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转交的投诉并答复投诉人,同时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反馈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办公室

曹瑛0996-2626321

有个人业务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外资二级分行或单独在巴州辖区设立的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个人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外汇管理类

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的申领及变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

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材料(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适用,其它分支机构无须申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材料:《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或终止营业)的,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参照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或停用手续。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郑凯伦0996-2626580

法人银行(区分中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分中外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不办理涉外业务或不涉及涉外数据申报的金融机构可暂不申领。

外汇管理类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向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提出系统准入申请。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郑凯伦0996-2626580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类

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银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准入申请。全国性银行总行向总局申请,地方性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系统由分局直接准入。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郑凯伦0996-2626580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分中外资)。

外汇管理类

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一、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

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银行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5.《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2.《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开办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

银行总行申请程序同即期。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持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马梦媛

0996-2626587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

外汇管理类

外币代兑业务准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

1.银行可授权具备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2.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3.银行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设立自助兑换机;

4.银行新设立自助兑换机的,应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前半年度和后半年度设立的数量等信息向外汇局报告;

5.银行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马梦媛

0996-262658

法人银行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类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要求,银行做好上线准备;2.经新疆分局接口验收合格报总局批准上线。

国际收支直接申报:1.报送主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做好接口或界面报送相关准备;2.按时上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及时查询修改数据采集和管控系统核查结果。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马梦媛

0996-262658

间接申报:法人银行(区分中外资)

直接申报:法人银行(区分中外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外汇管理类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外汇管理准入条件,分局在系统中录入该银行的基本信息后,即可开通。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瓮芳华

0996-2626586

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业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类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

1.业务开通申请;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3.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相关许可文件。

外汇局巴州中心支局

郑凯伦0996-2626580

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